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精神,结合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1、2005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继续坚持“深化改革,加强管理”的指导思想,树立为考生服务的思想,不断完善体检工作的管理措施,推动招生体检工作的规范化和程序化。
2、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是高等学校对考生进行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它不仅涉及到保护考生的切身利益,而且直接影响到高校招生、教学和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高招办(含考试中心,下同)和卫生行政部门、招生体检医院,要高度重视招生体检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和领导机构和必要的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对招生体检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3、今年我省各地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均应安排在经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和福建省卫生厅联合审核确定的医院进行(名单见附件一),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4、各地高招办和招生体检医院应密切配合,精诚合作,增强服务意识。承担本市考生的体检复检医院,要协调有关方面对体检有异议考生的复检工作。今年我省仍指定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和福建省临床检验中心为考生体检省级终检医院,并指定福建省临床检验中心仍为招生体检临床检验技术培训单位。
二、严格管理,加强监督
1、各地高招办和卫生部门要加大招生体检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和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招生体检政策、办法,提高招生体检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舆论监督。
2、各地高招办、体检医院,应选派思想政治好,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业务熟练,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的专业人员参加招生体检工作。要认真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学习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组织学习招生体检政策规定、操作规程,提高业务水平,增强工作责任感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持证上岗,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招生体检任务。
3、所有参加招生体检的工作人员,要奉公守法,严格遵守招生体检纪律,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的干扰,自觉接受上级领导、纪检监察部门和群众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贿检、弄虚作假。对体检工作人员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所涉及的医院取消招生体检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得承担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
4、招生体检医院要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必要的监督管理机制,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设置必要的招生体检工作场所,防止交叉感染。张贴必要的招生体检工作指示标志。体检收费应根据物价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制定招生体检各个项目的收费标准,并在体检场所向考生公布。相对集中时间和人力、物力开展招生体检工作。严禁非招生体检工作人员进入招生体检工作场所,努力净化招生体检工作环境。
5、各地招生体检工作的主检医师应具备思想政治好,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业务水平高,副主任医师以上技术领导职务的医生担任。其职责是:在当地招生委员会和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地区招生体检的具体业务工作。具体业务工作开始前,应组织各科参检医师学习有关政策规定,重申招生体检纪律,开展必要的业务培训,掌握体检标准,规范体检方法。对体检场所的安全和卫生状况以及体检器械进行必要的巡查,落实安全保卫措施和预防交叉感染。体检工作开始后,应注意审查考生体检表各栏目的体检结论填写是否统一规范,否则应及时提醒纠正。体检中遇有疑难问题,应迅速组织有关人员及时讨论解决,并做好书面备案,以求客观真实地反映考生的实际身体健康状况,避免出现错检、漏检,确保体检结论的规范准确。如发现考生冒名顶替、弄虚作假及其它违规行为,应做好记录、果断处理,并及时通报高招办及招生监察组。主检医师要廉洁自律,以身作则。如发现参检医师徇私舞弊、违规操作等行为,有权当即取消其参检资格,并做好记录,向有关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6、各地高招办应加强对招生体检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并注意增强服务意识。应选派政治思想好,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业务熟悉的高招办干部负责招生体检工作。其职责是:主动加强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体检医院的配合协调,做好工作计划,合理安排考生的体检时间。做好招生体检工作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对外地考生需要安排集体食宿的,应注意协助做好食宿场所的卫生和安全管理,与当地公安部门密切配合,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并按照省定的工作日程安排,做好各种招生体检表卡的分发与收集整理工作。向考生做好表卡填涂的解释和指导工作。主动配合体检医院做好监督检查工作,杜绝招生体检工作中的徇私舞弊和弄虚作假现象,净化招生体检工作环境,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招生体检工作任务。负责将本地招生体检工作的总体情况向上一级高招办作出书面报告。及时反馈各方面对招生体检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三、考生体检守则
1、必须认真填写《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格检查表》(见附件二,以下简称“体检表”)中应填写的部分,填写时一律用黑色墨水笔,并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严禁将“体检表”皱折、污损,保持其平整清洁。
2、考生必须在户口所在地参加招生体检,并按照所在地县 (市、区)高招办统一安排并公布的招生体检时间,准时到达指定的医院接受体格检查。凡考生私自到其他医院体检和不按规定时间和指定医院体检的材料一律无效。
3、进入体检场所后,应服从带队人员的指挥,自觉遵守纪律,安静等侯,严禁喧哗。考生家长及亲友均不得进入体检场所。
4、听从安排,认真接受体格检查,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冒名顶替、找人代检或通过各种关系走后门、徇私舞弊,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5、体检中,不得向带队人员或医务工作人员探询体检情况。对体检工作有意见时,应通过带队人员进行反映,不得直接与体检医务工作人员纠缠。体检结束前不得擅离体检场所。
6、体检结束后,应依照县(市、区)高招办提供的“体检表”复印件,用2B铅笔把相关的体检信息,实事求是地填涂到由县(市、区)高招办分发的《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体检卡》(以下简称“体检卡”)上,严禁弄虚作假。填涂时应注意保持“体检卡”的清洁平整,严禁皱折、污损,并按时上交所在县(市、区)高招办。“体检卡”所填涂的各项体检信息内容应真实准确,因考生本人填涂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7、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仍然要求对所有考生进行转氨酶(ALT)和乙肝表面抗原(HBsAg)检查。
8、考生对体检结论如有异议,应在体检结束、填涂“体检卡”后三天内向所在县(市、区)高招办提出复检申请。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考生,亦应在复检结论出来后三天内向所在设区市高招办提出终检申请,但时间不得超过4月20日,逾期不再受理。
四、体检注意事项和相关表卡填涂
1、各承担招生体检任务的医院应认真执行部颁“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每位考生作出客观公正的体检结论。对提出复检申请的考生名单由县(市、区)高招办审核汇总后,造表并附相关材料报所属设区市高招办,由设区市高招办汇总后统一安排复检。对复检结论仍然有异议并提出终检要求的考生,其名单及相关原始材料,由各设区市高招办于4月22日前报省高招办普招科。
体检不合格的考生,各地高招办可劝其放弃参加当年普通高考。为有效保护其他健康考生,对经体检确认患有传染性疾病的考生,应禁止其进入考点。
今年省高招办将统一安排于4月27日—30日在省招生终检医院进行终检,逾期不再办理。
各级高招办应主动关心、爱护和尊重残疾考生。对因肢体残疾(不继续恶化)但生活能自理,且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的残疾考生,经县(市、区)残联和高招办审核确认,并按规定填写《2005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残疾考生登记表》(见附件三)后,应准其参加普通高考。残疾考生在参加普通高考过程中,各级高招办应注意在考试管理规定允许范围内,尽量为其提供便利通道和相应服务措施。
2、为适应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远程网上录取工作的需要,规范招生体检工作有关表卡的填写,体检医师在体检时,首先应核对“体检表”上的相片是否与受检考生相符。“体检表”中所有检项的结论一律由体检医师负责用蓝黑色墨水笔填写,要求字迹清晰工整,描述清楚,结论真实,严禁潦草和涂改。考生的体检情况在“体检表”中大部分已改用阿拉伯数字反映,因此,各科体检医师应根据体检结果,将对应的数码填写在指定的框格内。对体检结论必需以文字加以说明的,请填写在“其他”栏内,并注意在“检查者”栏和“医师意见”栏内签全名,以示负责。
“体检表”上加盖的医院或体检站公章一律使用兰色印油(注意防渗),以利计算机扫描录入工作正常进行。
3、各县(市、区)高招办在各招生体检医院体检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体检表”收回,清点无误后逐级上交至省高招办集中扫描,同时复印一份提供考生用于填涂“体检卡”。“体检卡”由各县 (市、区)高招办负责进行光电阅读,并在规定工作日程安排时间内,将相关信息数据通过网络传送省高招办计管科。
4、各县(市、区)高招办注意将考生的转氨酶(ALT)和乙肝表面抗原(HBsAg)检验原始报告单粘贴在扫描后的“体检表”背面,连同相关报名材料一并归入考生报考材料,同时将有关体检统计资料填写到《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五)内,及时上报设区市高招办,再由设区市高招办按地区进行统计后及时上报省高招办普招科。
5、“体检表”、“体检卡”由省高招办统一印发,其他表格由各地高招办根据表样自行印制。
五、入学复检
新生入学后的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工作,由各普通高等学校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5条要求进行。各普通高校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工作的总结材料,统一于当年11月上旬前上报省高招办普招科。
六、体检工作日程安排
3月25日前,省临床检验中心举办招生体检规范检验技术培训班,所有承担招生体检任务的医院均应派员参加培训,不得无故缺席,否则不得承担今年招生体检临床检验任务。
4月20日前,县(市、区)高招办会同卫生部门,共同组织并完成对当年报考普通高校考生的体检工作;发放“体检表”复印件,指导考生正确填涂体检“体检卡”。
4月22日前,考生向县(市、区)高招办上缴“信息卡”;县(市、区)高招办对体检不合格考生的材料和提出复检要求的考生体检材料亦进行审核、汇总及时向设区市高招办上报《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不合格考生情况呈报表》(见附件六)一式三份,并随附考生体检不合格项目的原始材料;及时向设区市高招办上报《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五)和《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残疾考生登记表》(见附件三)各一式三份。上述报表均应加盖高招办公章。
4月24日前,设区市高招办对本地区体检不合格考生材料进行复审和汇总,并在《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不合格考生情况呈报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体检不合格考生的原始材料以及本地区《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情况统计表》和《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残疾考生登记表》报省高招办普招科。对要求复检的考生安排并完成复检工作;对提出终检要求的考生及其终检科目、原始体检和复检材料一并造册报省高招办普招科。
4月30日前,省高招办对要求终检的考生安排并完成终检,逾期不再办理。
5月8日前,省高招办对经审核、终检后确认为体检不合格的考生,在《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不合格考生情况呈报表》(一式三份)上签署意见后发还各设区市高招办,逐级发还直至通知考生本人。
5月10日前,各县(市、区)高招办完成对考生填涂的“体检卡”光电阅读工作,并将有关资讯送达各设区市高招办。
6月1日前,省高招办完成对当年考生“体检表”的扫描录入工作;将“体检表”返还各县(市、区)高招办;各县(市、区)高招办将考生的肝功化验单粘贴到“体检表”背面归入考生报考材料。
11月10日前,有关普通高校将新生入学复检结论与招生体检结论不相符的名单及详细材料报省高招办普招科。
附件:一、2005年承担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医院名单
附件一:
2005年承担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医院名单
福州市:
福州市第一医院(复检医院) 闽侯县医院
闽清县医院 福清市医院
永泰县医院 长乐市医院
平潭县医院 连江县医院
罗源县医院
莆田市:
莆田市第一医院(复检医院) 莆田学院附属医院
莆田涵江医院 秀屿区医院
仙游县医院
泉州市:
泉州市第一医院(复检医院)
泉州市人民医院 丰泽区医院
晋江市医院 晋江市安海医院
惠安县医院 南安市医院
泉州市光前医院 安溪县铭选医院
永春县医院 德化县医院
石狮市医院 泉港区医院
南安市中医院
厦门市:
厦门市第一医院(复检医院) 厦门市中医院江头分院
厦门市思明区医院 厦门市第二医院
厦门市第三医院 厦门市同民医院
漳州市:
漳州市医院(复检医院) 芗城医院
云霄县医院 漳浦县医院
诏安县医院 长泰县医院
东山县医院 南靖县医院
平和县医院 华安县医院
龙海市第一医院 龙文医院
龙岩市:
龙岩市第二医院(复检医院) 龙岩人民医院
永定县医院 上杭县医院
武平县医院 长汀县汀洲医院
连城县医院 漳平市医院三明市:
三明市第一医院(复检医院) 三明市第二医院
三明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尤溪县医院
沙县医院 将乐县医院
泰宁县医院 建宁县医院
宁化县医院 清流县医院
明溪县医院 大田县医院
南平市:
南平市人民医院(复检医院) 顺昌县医院
浦城县医院 光泽县医院
松溪县医院 政和县医院
邵武市立医院 武夷山市立医院
建瓯市立医院 建阳市立医院
宁德市:
宁德市医院(复检医院)
蕉城区医院 霞浦县医院
古田县医院 屏南县医院
寿宁县医院 周宁县医院
柘荣县医院 福安市中医院
福鼎市中医院